我国民用无人机的11个管理部门
民用无人机管理作为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从系统性、全局性视角统筹多维度要素与全链条流程。在管理要素层面,需全面涵盖无人机设备本身、从业人员资质、飞行环境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管控等关键领域;在管理流程层面,则需贯穿规划设计、生产制造、市场准入、空中飞行及事后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环节。鉴于管理工作的复杂性与专业性,其有效开展至少涉及 11 个相关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基于科学合理的职责分工,通过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协同合作机制,构建起覆盖全时段、全区域、全流程的民用无人机闭环管理体系。这一管理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军方空域管理部门,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构成。各部门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在民用无人机管理工作中既各司其职,又紧密协作,形成强大的管理合力。
下文,低空进化论将聚焦上述 11 个职能部门,对其在民用无人机管理领域的具体职责、管理举措及工作成效进行系统梳理与扼要总结,以期为明晰管理架构、提升管理效能提供有益参考。
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民用无人机行业管理的核心部门,主要从生产制造、无线电管理和标准制定三大维度,对民用无人机产业实施全方位监管:
1.生产制造管理:联合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构建起覆盖全国的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行业管理体系。通过推行唯一产品识别码制度,实现对民用无人机产品从生产、流通到使用全生命周期的精准追溯与监管。同时,围绕电子围栏、无线电通信、网络安全防护、信息安全保障、风险预警警示、产品质量监测等关键领域,制定完善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标准体系,从源头上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此外,通过建立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产品信息系统,实现生产数据的实时采集、动态监测与行业信息共享,为行业管理和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2.无线电电子信息管理:严格执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规范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加强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的管理,科学规划和分配无人机专用频率资源。定期组织开展民用无人机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检测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占用频段、干扰正常通信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空中电波秩序,保障无人机通信链路的稳定和安全。
3.相关行业标准制定:主导编制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从电子围栏技术规范、远程识别能力、应急可控性能、产品激活机制、飞行安全保障、机械强度标准、机体结构设计、整机跌落防护、动力能源系统可靠性、飞行可控性、感知和避让功能、数据链安全保护、电磁兼容性、抗风性能指标、灯光标识要求、产品使用说明书规范等 18 个维度,对民用无人机产品提出全面、严格的安全技术要求,并配套制定相应的试验方法和检测流程,为产品质量监管提供权威的技术依据和标准规范。
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中国民航局及各地区管理机构作为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定监管主体,在民用无人机管理工作中承担着核心监管职责:
1.组织架构与工作机制:2018 年,民航局专门成立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运行管理、空中交通管制、技术应用研究、适航审定、人员资质管理五大专项工作组,构建起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全面开展民用无人机监管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2.全流程监管职能:在驾驶员管理方面,建立完善驾驶员资质认证和培训体系,规范无人机操作行为;通过实施无人机实名登记制度,实现对无人机的身份识别和动态监管;严格开展适航审定工作,确保无人机符合航空安全标准;加强运行管理,规范无人机飞行活动;科学管理空域资源,合理规划无人机飞行空域;推进试验基地建设,开展新技术、新应用的试验验证;编制民用无人机发展路线图,明确产业发展目标、总体思路、重点方向、关键领域、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构建法规标准体系框架,推动无人机管理法规标准与国际航空标准接轨,为行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聚焦无人机寄递物流领域,以标准体系建设为抓手,推动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1.服务标准制定:交通部科技司组织制定《无人机快递投递服务规范》,对无人机快递投递的服务主体资质条件、服务流程、服务质量评价、安全保障措施和赔偿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规范无人机快递投递服务提供标准依据。同时,出台《无人机物流配送运行规范》,从基本要求、场地设施建设、作业操作流程、信息交互标准到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对无人机物流配送活动进行全面规范,确保物流配送安全、高效、有序。
2.监管信息协同:制定《邮政快递无人机监管信息交互规范》和《快递无人机联合监管信息交互规范》,明确邮政管理部门、物流无人机运营企业与民航无人机监管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需求、交换流程、通信接口、报文格式和安全控制要求,搭建起跨部门、跨领域的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对物流无人机全流程、全链条的可追溯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
四、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在民用无人机管理中承担着日常监管、应急处置和执法处罚等重要职责:
1.日常管理与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无人机实名登记情况、管制空域飞行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积极开展飞行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同时,依法配备航空器反制设备,对违法违规飞行行为及时实施先期处置和现场管控,维护公共安全和空中秩序。
2.执法处罚职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违反操控资质要求、违反飞行行为规范和避让规则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严厉打击各类无人机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有效震慑。
3.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无人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定期组织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应急演练,检验和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五、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紧扣无人机市场发展需求,通过优化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和完善职业技能认证体系,为产业发展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
1.职业教育体系构建:为落实职业教育专业动态更新要求,教育部持续对《职业教育专业目录》进行修订,构建起涵盖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和高等职业本科的多层次无人机相关职业教育体系。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增设无人机操控与维护专业,涵盖无人机装配、修理、应用、操控等专业方向;在高等职业教育专科阶段,增设无人机测绘技术专业和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分别归属测绘地理信息类和航空装备类;在高等职业教育本科阶段,增设无人机系统应用技术专业,为产业发展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
2.职业技能认证推进:将无人机航空喷洒、物流无人机操控与运维、无人机拍摄、无人机操作应用等 8 类技能纳入教育部职业教育 1+X 证书目录,推动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深度融合,建立 “书证融通” 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市场适配度,满足产业多样化的人才需求。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民用无人机管理中,主要从职业技能建设、人才培养激励等方面发挥作用,具体如下:
1.职业技能标准制定: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无人机领域职业技能标准,明确无人机操控、装配维护、应用服务等多个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规范,构建科学的职业技能评价体系,为从业人员职业发展提供清晰指引。
2.职业培训与补贴:将无人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国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范围,出台培训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最高 2000 元 / 人的培训补贴,鼓励从业人员提升专业技能,近三年累计惠及超 5 万人次。
3.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设无人机相关专业,推动建立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 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训基地建设,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的有机衔接,为行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
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推动智慧农业和现代化农业发展为目标,加强对植保无人机等农用无人机的管理和引导:
1.标准与政策制定:制定《植保无人机飞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建立植保无人机产品质量评价标准体系,规范产品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促进植保无人机产品质量提升。出台《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通过实施农用无人机用户补贴政策,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农用无人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2.技术创新与人才培养:将植保无人机技术创新应用纳入《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植保无人机技术升级和应用拓展。同时,明确规定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人员,需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规范从业人员管理,提高作业安全水平。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通过认证认可管理和国家标准制定,规范无人机检测服务市场,保障产品质量:
1.检测机构认证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无人机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工作。通过建立严格的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能力评价体系,对检测机构的人员资质、设备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和监督,确保检测机构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水平,为市场提供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服务。
2.国家标准制定发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属的国家标准委员会,组织相关科研机构、企业和行业专家,开展无人机领域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通过制定发布无人机产品质量、检测方法、认证认可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规范市场秩序,引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目前,国内已形成了一批由民航研究院无人机检验中心、工信部电子五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五十四研究所等为代表的政府认可的无人机检测机构,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九、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监管职责,重点打击非法测绘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飞行活动的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所使用的无人机,并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罚款,切实维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主权权益。
十、军方空域管理部门
军方空域管理部门在民用无人机空域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构建起分级分类、协同高效的空域管理体系:
1.空军核心管理职能:空军作为空域管理的核心部门,承担统一组织飞行管制、拟定气球升放管理办法、飞行批准和备案、航路航线规划、通信导航设备管理等重要职责。通过科学合理地规划和管理空域资源,保障各类飞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国家空域安全。
2.陆航、海航协同管理:陆军航空兵和海军航空兵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空域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在滨海区域以及跨海分区飞行等特定场景下,飞行任务和飞行计划需向海军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审批,通过建立军地协同、军种协作的空域管理机制,实现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十一、地方人民政府
自《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施行以来,地方人民政府在民用无人机管理中承担起重要的属地管理责任:
1.属地管理与应急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机管理工作,积极为无人机科研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同时,将无人机安全应急管理纳入地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协同配合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无人机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2.重大活动保障: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保障国家重大活动及其他大型活动期间,负责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 24 小时前发布公告;在保障执行军事任务或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时,需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 30 分钟前发布紧急公告。此外,还需组织设置规定的管制空域地面警示标志,并加强日常巡查维护,确保管制空域标识清晰、有效,保障飞行安全和活动顺利进行。
结论
民用无人机管理通过多部门协同共治,实现了数据化与规范化的深度融合。目前,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已为超百万台民用无人机赋予唯一产品识别码,依托生产制造产品信息系统,实时采集并监管超 20 类生产数据项,确保产品全生命周期可追溯。民航主管部门构建的实名登记系统,已覆盖全国超 85% 的在册无人机,实现飞行数据与空域管理系统的实时交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动建立的检测标准体系,涵盖 12 大领域、47 项核心指标,通过认证的 18 家国家级检测机构年均完成超 5 万批次产品检测。公安机关依托大数据平台,对全国 3000 余个管制空域实施动态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响应时间缩短至 15 分钟内。地方政府通过应急管理平台,整合气象、交通等 6 类数据资源,构建起覆盖 2800 余个区县的应急处置网络。各部门以数据为纽带,严格遵循 30 余部法规标准,形成从生产到使用、从日常管理到应急处置的全链条规范化管理体系,有力推动民用无人机产业安全、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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