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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管理规定》作为规范通用机场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行业规章,以明确法律边界、细化管理标准为核心目标,构建了涵盖规划、建设、运营、监管的完整制度体系。该规定共 8 章 79 条,其规范要点可系统梳理如下:
· 总则部分:确立分类分级管理原则,明确通用机场定义及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 场址管理规范:规定场址审查标准及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行业意见的法定范围
· 工程建设管理:区分专业工程与非专业工程,细化设计、施工、验收的全流程管理要求
· 运行管理体系:建立 A 类机场许可管理、B 类机场备案管理的差异化监管模式
· 监督与责任机制:明确行政机关监管职权及建设运营主体的违法责任承担方式
管理维度 | 规范要点 |
分类管理 | 按服务对象与设施标准分为 A、B、C 三类,A 类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
工程管理 | 专业工程范围包括场道、空管、目视助航等,需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实施 |
名称管理 | 采用 "行政区划专名 + 通名" 结构,禁止重名、同音或使用生僻字 |
监督机制 | 建立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
依据《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临时起降场地的核心法律特征为:
1. 功能临时性:基于通航作业或直升机运行的临时需要
2. 设施非固定性:未建设跑道等专供航空器起降的永久性设施
3. 使用不特定性:非长期持续运行的固定场所
法律后果区分:
· 符合上述特征的场地:不适用《通用机场管理规定》,无需办理许可手续
· 具备固定设施且长期运行的场地:依据《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三条界定为民用机场,需依法取得使用许可证,否则将面临:
· 责令停止开放使用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罚款(《规定》第六十七条)
该界定体现了 "设施永久性" 与 "使用持续性" 的双重判断标准。运营主体需特别注意:一旦场地设施从临时性质转变为永久性,或使用频次从偶发转为常规,即触发许可管理要求,否则将承担行政违法责任。
依据《通用机场场址行业审查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行业意见效力遵循 "动态有效性" 原则:
· 有效存续条件:场址自然条件(如地形、净空)及邻近机场安全影响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 失效情形:
i. 场址地理条件变更(如填海造地、地形改造)
ii. 邻近机场运行条件变化(如跑道延长、导航设施升级)
iii. 空域使用规划调整影响飞行安全
补充审查程序: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建设单位需就变化部分向民航地区管理局重新申请行业意见
该规则实质构建了 "条件变更 - 重新审查" 的动态管理机制。建设主体需建立场址条件跟踪评估制度,避免因忽视条件变化而导致审批程序瑕疵。实践中,邻近机场改扩建是常见的效力失效诱因,需重点关注。
依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形成双轨审查机制:
· 民航行政机关职责:仅对场址是否满足飞行安全要求出具行业意见
· 地方政府职责:负责噪声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非民航专业事项的综合评估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 号)
·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六条关于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
该分工明确了 "行业技术审查" 与 "综合行政许可" 的边界。建设单位需同步履行双重审批程序:向民航部门申请行业合规确认,向地方政府申请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避免因职责混淆导致审批延误。
依据《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及相关配套文件:
· 民航专业工程范围:
i. 机场场道工程(含道面、边坡、排水等)
ii. 民航空管工程(通信、导航、监视系统)
iii. 目视助航工程(灯光、标志标线等)
iv. 航站楼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
· 资质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具备住建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等规定的相应资质
专业工程与非专业工程的区分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1. 专业工程必须委托具备特定资质单位实施,否则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2. 未办理民航质量监督手续的专业工程,将面临验收不合格的法律风险
3. 水上机场、直升机平台等特殊类型机场,标志标线等民航专业内容仍需符合强制性标准
依据《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实行分类审查制度:
· 强制初步设计情形:飞行区指标 Ⅰ 达到 2 的跑道型机场
· 简化审查情形:
i. 飞行区指标 Ⅰ 未达 2 的跑道型机场
ii. 直升机场、水上机场等特殊类型机场
上述项目可直接开展施工图设计
自愿初步设计的审查主体:投资主管部门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会同地方部门
该规则体现了 "风险等级与审查强度相匹配" 的监管智慧。对于非强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开展初步设计,但需注意:若选择初步设计,需按规定履行审查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后续审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 号):
· 民航部门审查范围:仅涉及技术方案的合规性审查
· 概算管理职责: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承担,因通用机场建设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保障
该分工意味着建设单位需独立承担概算编制的准确性责任:
1. 民航审查不涉及资金层面,需自行确保概算符合财经制度
2. 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可能在后续资金拨付、竣工决算环节加强监管
3. 建议引入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提升概算编制的规范性
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发〔2011〕34 号):
· 民航专业工程主体情形:以机场道面建设为核心的工程,需办理民航质量监督手续
· 其他行业主体工程情形:
i. 水上机场:航道工程为主体
ii. 直升机平台:建筑工程或钢结构工程为主体
上述项目中民航专业内容(标志标线等)仍需符合民航强制性标准
主体工程性质决定了质量监督程序的选择:
1. 道面主体工程未办理民航质量监督的,可能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
2. 混合工程需分别遵循不同行业的质量监管要求,避免程序遗漏
3. 标志标线等附属设施虽非主体工程,但其合规性直接影响飞行安全,需特别关注
依据《招标投标法》及配套规定,通用机场项目强制招标情形包括:
1. 资金条件:使用国有资金 200 万元以上且占投资额 10% 以上的项目
2. 项目性质:A1 级通用机场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3. 资金来源: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监管机制: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监管
规避法定招标程序的法律后果严重:
· 招投标行为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 相关主体可能面临项目暂停、罚款(项目金额 5‰-10‰)等行政处罚
· 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单位罚款数额 5%-10% 的罚款,甚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依据《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及《民用机场名称管理办法》:
· 命名规则:
i. 结构:行政区划专名(一级 + 二级)+ 通名(机场 / 直升机场 / 水上机场)
ii. 禁止性规定:不得重名、同音,不得使用生僻字、贬义词
· 审批程序:
· A 类机场:申请使用许可证前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需提交政府审核意见等材料
· B 类机场:作为备案信息在通用机场信息管理系统登记
命名不仅是标识问题,更具有法律确权意义:
1. 重名可能引发侵权纠纷,影响机场合法运营
2. A 类机场名称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否则可能影响许可证申领
3. 命名变更需履行与新设相同的审批程序,避免随意变更
1. 建立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从场址选址到运营维护,实施法律风险清单管理
2. 强化专业资质管理:严格审查工程参与主体资质,建立资质动态核查机制
3. 完善审批程序跟踪:设立专人负责审批文件有效期管理,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合规瑕疵
4. 重视分类管理差异:准确区分 A、B 类机场管理要求,匹配相应的运营管理资源
5. 构建争议解决机制:针对审批争议、工程纠纷等建立多元化解决预案
本解读基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与行业政策,实务操作中需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及监管要求调整合规策略。建议重大项目引入专业法律团队,提供全周期法律服务,确保项目合法合规推进。